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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理工大学火炸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

发文时间:2010-03-11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推进北京理工大学火炸药研究院的学术研究活动,参照《北京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  火炸药研究院学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)是在火炸药研究院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、评议、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。主要审议火炸药的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。
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第三条  学术委员会是由火炸药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,秘书一人。
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。
第四条 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由院长提名校内的知名学者、专家担任。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,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。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务会讨论通过,院长聘任。
第五条 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,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、计划和总结,按照民主决策程序,讨论决定重大事宜。
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,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。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组成,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。如有特殊情况,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。
第三章  职责
第六条  研究国内外火炸药科学发展趋势和我校的火炸药学科发展现状,咨询和审议火炸药研究院的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。
第七条  指导和组织全校性的火炸药学术活动,推动学术交流,活跃学术氛围,弘扬科学精神。
第八条  受院长委托,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,并提出建设性意见。
第四章  委员
第九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,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,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,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,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火炸药科研经验。
第十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学术思想活跃,学风严谨,作风正派,办事公正,坚持原则,顾全大局,关心支持研究院工作。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。
第十一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我校专家中遴选。因工作需要,也可从校外遴选、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、专家担任。
第十二条 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自觉遵守纪律,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。
第五章  附则
第十三条  研究院提供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。
第十四条 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  本章程自院务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。